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位能否扣留档案、工资或不办社保移转手续?
zhao | 02 二月, 2010 15:26
2009年5月下旬,员工丙某向C公司递交辞职信,要求C公司结清工资并办理其档案、社保的移转手续.丙某自2008年4月入职,C公司出资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订有《专项培训协议》,服务期为三年。因丙某没有按约向C公司支付2万余元的违约金,因此C公司欲扣留其档案、工资且不予办理社保移转手续。
C公司来电咨询我后,我建议公司依法为丙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的移转手续。至于未结的工资,则可以在解除通知中作出说明:因丙某未履行《专项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而应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工资抵扣后丙某还应向C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请限期支付。最后,我告知公司若丙某未按期支付违约金,则应于一年内提请劳动仲裁主张违约金。
为辞职员工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一定要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定期限内,给员工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要承担赔偿员工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约,企业要维权,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法,同时,要及时主张权利,重视“仲裁时效”问题。扣留员工档案、工资、奖金、不办理离职手续等做法,对企业来说并没有任何利益;企业维权要在时效之内及时提起相关仲裁请求,或者跟员工就一些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否则就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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