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珂律师

赵珂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胜诉

zhao | 22 元月, 2010 13:43

    20054月,A公司聘请甲某担任其项目翻译,并签订聘用协议。2007年聘用协议到期后,甲某仍继续在A公司处工作,A公司未办理续签手续。20097月,甲某以A公司违法解聘孕期女职工为由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产假薪水、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累计约20余万元。 

    赵珂律师作为A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A公司的委托,全面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20093月,甲某曾到B单位应聘职位;20094月,A公司曾收到以甲某署名的辞职信,但经核实该签名系员工乙某代签;由于甲某担任翻译的项目于2006年暂停,因此一直未续签聘用协议;A公司为甲某支付工资及购买社保一直到20093月。 

    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赵珂律师为A公司收集并补强了关于甲某系受聘于新单位而主动辞职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连贯而有利的证明体系,并帮助A公司客观分析了本案的仲裁风险:200811日起,A公司未依法与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的强制义务,依法应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本案最理想的仲裁结果即是裁决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而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     

    20101月,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经赵珂律师整理并提交的证据被仲裁委全部采信,仲裁委最后认定甲某主动辞职的事实成立,A公司没有解聘孕期女职工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驳回甲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的裁决符合赵珂律师庭前的预期,A公司对此代理结果非常满意。赵珂律师建议A公司申请代签辞职信的乙某、知情的丙某出庭作证,说服仲裁委采信了相关证人证言,矫正了A公司在员工离职管理上的疏漏,避免了A公司更大的违法用工损失。    

    法律启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甲某应聘新职位的证据与委托他人代签代交辞职信的证据相吻合,缺一不可。实践中,用人单位申请出庭的证人往往与单位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铤而走险,而应在员工离职时善尽单位的管理义务,尽早收集员工离职的证据:员工书面辞职的,单位应要求其当场签名当场提交;员工口头辞职的,单位应通过考勤记录等方式形成员工离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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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阴差阳错的四年本科,让我这个门外汉对法律渐生情愫,他追崇公义、美善的品质更是让我求知若渴,四年又三年,我不舍告别了单恋长达七年的研修生活。学有小成之后,我带着寒微的嫁妆——司考证书及研究生学历证书,与倾慕多年的律师职业定下终生。经历过入行时新妇般的茫然与困惑,经历过公堂内外强硬与柔韧的对抗,更经历过委托人对我年龄的疑虑到其后对我专业的信服,现在的我更加沉稳,更加睿智,更加勤奋,更加专业。对法律的爱慕将一如既往地指引我前行,一生维护律师职业的体面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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