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是否须经用人单位批准?
zhao | 15 元月, 2010 13:52
2009年11月,员工甲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申请辞职”。
A公司的HR来电咨询我,说甲某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与公司还有一些未结清的帐务,公司不同意他辞职,劳动关系是否延续。
其实,很多顾问单位的HR都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由于很多员工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这就使得这一行为的性质变得很模糊:这个申请究竟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呢,还是书面通知单位解除的意思表示呢?大多数单位认为,员工的申请系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单位不批准就是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之前,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这种认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除非明确有与单位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被认定为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未了结纠纷的,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评论 (0) |
引用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