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珂律师

员工辞职是否须经用人单位批准?

zhao | 15 元月, 2010 13:52

 

200911月,员工甲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表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申请辞职”。

 

A公司的HR来电咨询我,说甲某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与公司还有一些未结清的帐务,公司不同意他辞职,劳动关系是否延续。

 

其实,很多顾问单位的HR都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由于很多员工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这就使得这一行为的性质变得很模糊:这个申请究竟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呢,还是书面通知单位解除的意思表示呢?大多数单位认为,员工的申请系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单位不批准就是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之前,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这种认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除非明确有与单位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被认定为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未了结纠纷的,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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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差阳错的四年本科,让我这个门外汉对法律渐生情愫,他追崇公义、美善的品质更是让我求知若渴,四年又三年,我不舍告别了单恋长达七年的研修生活。学有小成之后,我带着寒微的嫁妆——司考证书及研究生学历证书,与倾慕多年的律师职业定下终生。经历过入行时新妇般的茫然与困惑,经历过公堂内外强硬与柔韧的对抗,更经历过委托人对我年龄的疑虑到其后对我专业的信服,现在的我更加沉稳,更加睿智,更加勤奋,更加专业。对法律的爱慕将一如既往地指引我前行,一生维护律师职业的体面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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