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珂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金融债权案件
zhao | 08 十二月, 2009 17:28
1996年,A公司与B银行订立《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万元,B银行借款后,A公司至今未清偿。2000年,B银行与C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A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C资产公司。2007年,D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从C资产公司处取得了上述债权。2009年,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欠款30万元及利息39万元,共计69万元,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
赵珂律师接受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一审诉讼。鉴于A公司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赵珂律师遂从两次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着手,意图寻求对A公司最有利的代理思路和方案。结合法庭审理的情况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赵珂律师帮助A公司客观评估了该案的诉讼结果与风险,并通过与原告代理人的积极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向D公司给付本金30万元、利息3万元,D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D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若该案等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被判承担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近40万元的可能性极大,即使A公司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就A公司而言,尽快将土地解封才是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就D公司而言,尽早结束诉讼程序回笼资金才是其利益的最大化,赵珂律师准确把握双方的利益交叉点,并争取到法院对该案调解的最大支持,最终为A公司免除了30多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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