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zhao | 18 五月, 2009 1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4号)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查看全文)
关乎婚嫁(原创)
zhao | 06 五月, 2009 11:06
身边很多的朋友陆续开始谈婚论嫁了——一种反经济危机思维的奇怪现象。不过也有一种自圆其说的观点,说是经济危机下,年轻女性可通过结婚来缓解就业或经济的压力,年轻男性则可通过结婚来弥补安全感。或许言之有理。总之,那些今年已经、正在或将要结婚的男女们,的确没有被生死未卜的经济数据所吓倒,义无反顾的选择了结婚。
依我看来,结婚的考虑接近于一种理性的行为,“痛”下结婚的决定却是一瞬间的感性举动。也许某一社会事件激发了你的家庭归属感(反经济危机的“结婚潮”可以归纳到这一类),也许某一生活经历改变了你对婚姻的态度(朋友S为奔赴地震前线采访的男友担惊受怕几十个日夜后,就铁了心非他不嫁),甚至是获知朋友的婚讯或在朋友婚礼上的触动,都可能瞬间摧毁你对婚姻的恐惧和怀疑,而迸发出与某个人相守一生的美好冲动。 (查看全文)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zhao | 04 五月, 2009 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 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机构情况介绍;
(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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