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珂律师参加“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
zhao | 17 九月, 2008 13:31
2008年8月30日-9月1日,赵珂律师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来自全国各地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数百位同仁参加了本次讲座。
研讨会邀请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审判长吴庆宝、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建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张雪楳及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总法律顾问何贵才等多位权威人士作精彩演讲,就刚刚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即将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背景及实施中已经/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查看全文)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zhao | 17 九月, 2008 12:0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
zhao | 17 九月, 2008 11:58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zhao | 08 九月, 2008 17:17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财企[2008]166号)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外[2008]6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走进灾区
zhao | 02 九月, 2008 13:48
2008年6月7日,衡平律师“爱心法律援助团”及“灾后法律问题调查团”赶赴灾区,面向灾民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灾后法律问题调查。
程春华、徐珍:职工退休后被聘用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转载)
zhao | 01 九月, 2008 15:22
[要点提示]
对职工退休后被聘用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职工退休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退休职工受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劳动法调整,其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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